案子原告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简称“中汇支付”),被告是中汇支付的一名商户。
原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8861.5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中的各项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7日,由于原告疏忽误将钱款28861.55元汇至被告银行账户,上述汇款并非基于原告主管意愿及义务,原告向被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呈诉。
在这次案件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遭受损失。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享有利益、致人损害、享有利益和致人损害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原告因系统故障于2018年8月17日误将钱款28861.55元汇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占有该笔款项,故原告请求返还该笔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886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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