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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融通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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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融通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3 14:47:55     浏览次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01

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此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刑法中进行了多次的修改,能为实践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因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相关规定散落在法律规定的各处,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举措;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需要;整合金融、通信、互联网行业,进行跨部门协同打击的形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作为一部专项法律出台。


02

本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反电诈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和快速联动。


(二)明确电信、金融、互联网机构体同时作为反诈主体


1、电信反诈主体

本法第二章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如,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限制办理电话卡数量、加强核查或拒绝异常情形办卡;实名核验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并根据风险等级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建立物联网用户风险评估制度、监测预警机制;规范主叫号码传送;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用于实施电诈的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金融、互联网反诈主体

本法第三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亦提出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要求,例如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限制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量,加强核查或拒绝异常情形开户;加强监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完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

本法第四章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除上述监测识别、核验等要求,还应及时为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应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

 

(三)针对性的加强反电诈宣传、教育


依据本法第八条,本次立法结合电信网络诈骗易受害群体,针对老年人、青少年以及农村等基层进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四)突出保护个人信息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对出售、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进行规制,并在本法的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详细列举了可能出现个人信息的领域并指出重点保护的规定。对于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帮助的黑灰产行为明确禁止,规定了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调办案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一案双查、在反诈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03

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关联内容

(一)工作要求和发展方向


1、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3、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

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但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诈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4、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5、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6、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诈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诈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诈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海科融通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图1)

(二)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以及罚款等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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